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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可直接登记 无需前置审批

2019-06-29 09:35:23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下发《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该通知将于20197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711日。

《通知》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登记并作出说明。

根据《通知》,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设区的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

此外,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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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大众日报·新锐大众》—丁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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