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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2021-08-01 08:36:01

日前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将其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的城镇居住区应当以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医养康养等养老服务需求情况,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国家标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村庄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具体安排。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在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连续达到5年以上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入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新华网》—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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