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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20-12-29 09:55:18

各设区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体系,规范等级评定工作流程,推动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有序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推进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苏民养老〔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评审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出台指导本地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各设区市在启动实施等级评定工作前,应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根据四大评定模块配置相应的专家,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建立相应专家库,确保评定专家自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由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由养老机构评定委员会根据现场评定专家意见,集体研究确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并由本级民政部门对外公布,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确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明确参与评定的相关组织的遴选条件、回避情形,并对评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规范评定程序,细化评定标准

严格按照《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地区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在评定对象方面,已在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且满足《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要求的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方可申请参加评定;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置,同时通过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备案的老年护理院,同上要求。在评定程序方面,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应严格遵循机构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受理—公示名单—现场考评—初步核定结果—公示结果—确定结果的工作流程。在现场评定方面,要保证全面、客观、公正评定,每家养老机构现场评定时间不得少于1天,参与评定的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且参评专家必须具备所负责评定模块的相应行业资质。在评定标准方面,各地要严格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尤其是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具体实施按照省厅印发的《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第一版)执行。

三、开展业务培训,确保评定质量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在准确把握、吃透民政部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等级评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省厅每年将组织开展省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培训,根据工作实际研讨评定规范和标准。各地要面向养老机构负责人开展专题培训,鼓励引导养老机构通过评定提升软硬件水平,实现服务质量的提质增效;要定期开展本地区等级评定专家库业务培训,确保各层级等级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要加强对实施评定工作组织和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要求。省厅正通过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中设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模块、开发评定评分APP软件等方式,推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强对“金民工程”系统使用的培训,积极借助信息系统高质量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做好平台建设、评定数据交换和评定结果申报等工作。

四、做好衔接互认,强化结果运用

已经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地区,评定为三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要做好与国家标准的转换或平移,有效期满后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重新评定。四级养老机构由设区市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组织复核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建立完善与等级评定结果挂钩、兼顾效率性与公平性的扶持政策,进一步调动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的积极性。要注意与已有政策的过渡衔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每一等级挂钩递增的幅度要适当、适度。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社会宣传,将等级评定与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结合起来,有效解决养老服务供需信息的不对称性,便于老年人通过评定结果选择质优心仪的养老机构,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江苏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24日

文章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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