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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台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

2020-07-14 08:30:40

 城乡三级中心建设覆盖率达到100%;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近日,合肥市民政局印发了《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办法明确,到2020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 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正常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托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

办法还明确,全面建立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合肥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80-99周岁高龄津贴,区(含开发区,下同)为每人每月50元,县(市)按当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执行。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合肥市市区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

县(市)城关镇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100元居家养老服务。

县(市)城关镇以外县域地区户籍的70周岁以上的低保、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养老服务补贴,采取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办法还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补助方式包括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等。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扩建床位参照执行。

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按实际入住自理型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600-720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此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也给予一定补助。

创新发展智慧养老

办法还要求,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以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本文来自《合肥晚报》—刘文标 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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