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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04-12 12:01:14

为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新制定的《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子女可享受带薪护理假,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构建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且规定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场所设备要求、运营方式和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鼓励和引导各类主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丰富的养老服务。

条例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为促进养老机构服务提质增效,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可以通过设立多个服务网点,或者运营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形式,将助餐、照料、护理、医疗等专业化服务延伸到社区。

当前我市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比较有限,而彼此的服务体系又相对独立,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的需求,迫切需要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为此,条例规定要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合作机制,形成合作关系;要为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转型发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制定制度规范。

应当完善老年人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优化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审批。

条例规定市、区两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为养老服务提供资金保障;明确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规定土地供给政策和税费优惠,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发展。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和信息共享机制。政府可以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文来自《西安报业全媒体》—刘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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