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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讯

浙江省扶持疫情期间养老机构发展

2020-03-28 08:41:25

为缓解疫情对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成本带来的困难,日前,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以及税费减免、疫情防控补助等扶持措施。

《通知》明确,对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减半征收今年2月至4月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今年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对需要交纳房租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减免今年2月至4月的房租;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机构纳税人,可按照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对养老机构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予以补缴,不缴纳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协调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通知》鼓励各地对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因疫情防控增加的必要支出给予适当补助,要求规范公办养老机构疫情期间收费。没有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的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收取老年人因疫情影响未返院期间的护理费和餐费。

本文来自《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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