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系统
live chat
养老资讯

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20年度评估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3-27 11:48:41

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工作,根据《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77号)、《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2017〕2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苏人保医〔2018〕29号)规定,现就苏州市区2020年度评估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0年4月1日9:00至2020年4月8日17:00,以申请机构电子材料发送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评估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独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符合卫健部门要求的各级综合医院、各级中医医院、老年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非营利社会组织(养老院、福利院)及专业评估机构等;注册登记需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且在2020年3月20日前取得相关证照并正常营业;

(二)需配备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负责人和相应专业、人数的评估员。评估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50%为专职评估人员,且必须具备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健康管理等专业2年以上工作经验;长护险业务负责人应为专职评估人员,且具备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健康管理等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评估人员由评估机构聘用,受评估机构委派,专职或兼职从事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工作人员可签订派遣协议,但比例应遵守相关规定;

(三)负责人和评估人员均没有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且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长护业务负责人及专职评估人员应保尽保;

(五)具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具有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估人员的能力;

(七)配备符合本市长护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八)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齐全;

(九)具有苏州大市范围内长护险评估经验者优先。

三、申请方式

评估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后,自愿向商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发送电子材料(全套申请材料盖章扫描版)至:szybchanghuke@outlook.com

咨询电话:0512-67203251

纸质材料邮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A座六楼B35窗口。

四、申请流程

(一)评估机构需发送《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填写说明中所列的其他相关材料盖章扫描版至商保经办机构指定邮箱。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商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商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机构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邮寄盖章版纸质材料。邮寄的纸质材料须与审核后的电子材料保持一致,否则视为撤回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商保经办机构需告知其原因。

(三)商保经办机构在申请日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的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等进行实地评估。

(四)商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及实地评估情况确定拟新增的评估机构名单,上报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

(五)市社保中心将拟新增的评估机构名单在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szsbzx.jsszhrss.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公示通过后,市社保中心与商保经办机构对评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通过人员颁发评估员培训合格证。满足人员条件的机构(如果已在苏州大市内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的,视同认可),由商保经办机构与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七)商保经办机构将最终签约结果向市社保中心备案。

(八)市社保中心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单。

五、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评估机构申请:

1.不符合《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2017〕24号)有关规定的;

2.申请的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

3.根据《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或法人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的;

4.未按申请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

5.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本次提交申请的评估机构,以申请时间为准,需保持资质的稳定性。在申请整个流程中,凡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中任一项发生变更情形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三)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填写《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2),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评估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2-68830587 (市社保中心机关纪委)。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0日

文章来源: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想了解更多苏州养老资讯,请点击:苏州养老天地网

平台咨询电话:400-077-1879 平台咨询电话:400-077-1879


重庆江恒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ICP备案号:渝ICP备17009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