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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意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2020-05-09 09:06:27

近日,辽宁省政府发布《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22年,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每个县至少有1所专业照护的敬老院。

建设施

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需补足

在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意见》提出,辽宁省新建住宅小区将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将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

辽宁省将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同时,辽宁还计划将具备失能老年人托护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站、农村幸福院等,纳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范围。

补短板

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1所敬老院

《意见》提出,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辽宁将重点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空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对偏、远、小的乡镇敬老院进行资源整合,推进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有1所以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此外,辽宁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或养老机构建设实训基地。

优环境

养老机构可享受财税优惠

《意见》还对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辽宁省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同等享受运营补贴。

同时,辽宁省还将优化现有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制度,逐步统一特困人员集中、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并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本文来自《沈阳日报》—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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